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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涉军“开放日”教育年轻官兵

确山县涉军开放日真实案例教育年轻官兵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运洪)630日上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大厅从优从快审结了一起涉军寻衅滋事案。为公开公正审理此案,确山县法院邀请了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及驻确部队,年轻官兵代表300余人到庭旁听,深受教育。
  公诉单位确山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4221145,刚退伍不久的被告人陶某坤伙同其战友陈某耀(另案处理)等人将受害人李明从县城某网吧内拉出门外后,手持钢管,朝受害人李明的头上、身上乱夯,经鉴定受害人李明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院公诉人李建军认为:被告人陶某坤年仅18周岁,去年刚刚退伍,重哥们义气,受战友陈光某的指使,给陈出气而参与打人,属于激情犯罪,无不良行为。案发后,陶某坤认罪态度较好,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为,没有逃避与推脱其责任,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而且在庭前就已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不要求追究陶某坤的法律责任。在审判大厅,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检察院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检察院公诉人李建军指出:鉴于被告人陶某坤正直人生的成长阶段,希望被告人陶某坤能够对自己所做的违法行为,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矫枉过正。公诉人认为陶某坤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希望他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确山县检察院李建军强调:陶某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确山县法院根据陶某坤的所犯错误,以及检察院的公诉,认为其改过特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判其获刑6个月,减刑一年的处罚决定。合议庭依法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对判决没有任何异议。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701/3625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