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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首例校车超员入刑案宣判
确山县首例校车超员入刑案宣判 驾驶员被定罪判刑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辰)
该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该起案件的承办法官高辰对参加旁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阐述了《刑法修正
(九)》关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员,要充分认识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从自身做起,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场负责人纷纷表示法院的判决对于从事校车营运业务的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他们说今后一定要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让安全驾驶意识深入人心。
法官释法:《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lyx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728/3678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