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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诉讼驿城区交通局执法所行政执法被驳回
yss 2016年11月23日 16:27
驻马店网讯 (本网记者 梁博涵)日前,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主体合法,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合法。
2016年7月11日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收到确山县人民法院因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对执法所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驿交执罚(2016)32032301号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传票。3月23日,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行道路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原告中远物流的货车超限违法行为确凿,严重危害公路安全,属于车辆擅自超限行驶公路、一般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关处理。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执法程序不合法。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法规,还提供《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全市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驻编[2015]27号)、《驻马店市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驿城区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驿编[2015]26号)等文件;同时一并提供原始的执法证据材料。经过当庭双方质证,由于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最终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主体合法,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合法。
据了解,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在对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案的判决与2016年10月2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终审河北一家运输公司诉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案的判决相似,都对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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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1123/3903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