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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反家暴的观念障碍

胡殿文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推动立法、严格执法,让法的理念渗透全社会、深入人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20161124日表示,自今年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至9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半年时间内即发出5份。保护令在受害人与家庭暴力间建立起“防火墙”,是我国反家暴事业在立法和制度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

       著名法学家胡云腾说,法不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保护自由和权利的盔甲,而且也是调整社会公平正义的按键或开关,运用法律治国理政,就像运用长江三峡大坝的闸门调节库区的水位一样。一个家庭也一样,在不少家庭存在强势与弱势之分,家暴的存在就是表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是旨在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认知还很流行。就是说,《反家庭暴力法》的法治之路,有许多拦路虎,传统的社会观念束缚、不完备的法律体系、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常常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而在专家看来,最大的障碍就是观念的陈旧、思维的定式。比如,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事件施暴人实施“物理隔离”,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家暴受害人的民事强制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并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诉讼费用。这些举措无疑增强了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但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须由家暴受害人申请或者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代为申请。长期以来,“家丑不可外扬”、“居家过日子,哪有锅不碰勺的”、“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等根深蒂固的老观念,妨碍了以法律手段对家暴事件的及时干预和有效解决。

       细读《反家庭暴力法》可以发现,在明确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同时,建立多机构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这意味着各方面能否形成合力,是《反家庭暴力法》能否真正发挥好作用的关键。形成合力,意味着执法者应摈弃“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司法机关要行使好法定职责,在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同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用好、用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法律手段,对家暴受害人予以充分保护。形成合力,也对负有家暴行为强制报告责任的各类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在反家暴方面具有“  望哨”的优势。这些机构及时报告、预先介入,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对于及时制止家暴行为至关重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许多家暴受害人在报案时顾虑重重,《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受害人打消顾虑,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抵御暴行。公众观念的转变,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有助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更积极地开展工作,有助于放大法律的效力,降低家暴案件发案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破除观念阻碍。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社会之患,不受暴力侵害,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摁住家暴的“拳头”,让《反家庭暴力法》切实发挥保护弱者、惩防暴行的作用。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1220/3951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