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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实行税务机关征收有关事项

关于失业保险费实行税务机关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省政府决定自20171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为做好全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参保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1220日前,已经在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员工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已申报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向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报送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税务机关据实征收。

二、20161220日前,没有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的国有企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数据,编制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报送市(县)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其参保缴费。各相关单位应在2017331日前持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2017116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0116/3997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