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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见面为哪般 婚约不成彩礼还

相亲见面为哪般  婚约不成彩礼还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慧杰 崔慧慧)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然而当婚约不成,当时所给予的彩礼又是否应当返还?近日,确山人民法院原告董某与被告薛某婚约财产一案,经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经媒人叶某介绍与被告薛某于201651相亲见面相识。原告董某诉称,见面当天即给付被告薛某见面彩礼6000元,当时在场的有被告及其父母、媒人叶某、原告的母亲王某及姐姐董某。见面第二天即201652,原告在被告薛某家给付被告定亲彩礼60000元。定亲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期间双方仅是手机联系少许言语,被告薛某以原告生病期间没有给其打电话为由解除婚约,当时口头答应返还全部彩礼款66000元,现被告仅退还30000元,剩余36000元彩礼款以钱已花掉为由进行推脱。

被告薛某辩称,其已退还30000元,不愿意再退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媒人叶某介绍与被告薛某于201651相识,原告向被告给付现金见面彩礼600元,第二天即201652,原告给付被告薛某定亲彩礼现金60000元。后双方各自打工,原告不愿意继续维持关系,要求被告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为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薛某分两次收取原告彩礼66000元,应当予以退还。根据农村习俗,原告先提出解除关系,可以不予全部退还,并结合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彩礼25000元。

在确立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可以遵照法律在彩礼方面规定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分配关系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应对对方的利益予以尊重。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0119/4004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