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法治综合新闻 八旬老人难生活 儿子拒养法难容

八旬老人难生活 儿子拒养法难容

八旬老人难生活  儿子拒养法难容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慧杰 崔慧慧)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倾尽心血,但当他们渐渐老去,需要“反哺”甚至老无所依时却又遭遇赡养纠纷该怎么办,法律又将如何回应?近日,确山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崔某林与被告崔某星赡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林起诉时称,原告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被告是原告的二儿子,妻子于前年已病故。在妻子病故前,原告和子女已经达成赡养协议,由大儿子赡养母亲并送终,二儿子赡养原告并送终。赡养协议一直在履行。可最近被告不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不付一分钱,原告因此常常挨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但被告依然一分钱未拿,并且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

对此,被告崔某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现年81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共生育三个子女,本案被告是原告的二儿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系原告的子女,现原告年老体弱,被告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本地消费水平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据此判决被告崔某星每月付给原告崔某林赡养费300元,赡养费每年支付一次,并且负担原告日常看病、住院花费和丧葬费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作为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本案的被告崔某星作为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道德风尚。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0123/4010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