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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引纠纷 释法明理得和解

本报讯 (通讯员 梅科峰)日前,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来到砖店镇杜阁村刘庄执行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经过多次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2009年农历十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十一月典礼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刘某于2010年农历七月离开原告家。同居前,刘某接收原告彩礼31000元,原告于2011325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40000元,被告刘某在原告赵某处的个人财产有:一台冰箱、一台海信彩电、一辆自行车、一台洗衣机、六条棉被、一个盆架、四条被罩。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行为选择,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被告接受原告彩礼,给付彩礼不受鼓励和提倡,被告应该部分返还,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父女连带返还原告赵某彩礼现金16000元。被告刘某个人财产:一台冰箱、一台海信彩电、一辆自行车、一台洗衣机、六条棉被、一个盆架、四条被罩归被告刘某所有。

通过执行法官几天耐心劝解,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于20161226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结事了。

办案法官提醒,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行为选择,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恋爱男女双方应加强对未婚同居的正确认识,未婚同居不仅受道德的约束,同时未婚同居还会引发其他相关的财产纠纷,造成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害。因同居而给付彩礼的行为也更不受鼓励和提倡。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0208/4027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