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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协议不养老 法院判协议无效
□ 胡旭渝
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子间的赡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就在父子三人曾经达成协议,由原告次子承担赡养父亲义务,长子不再赡养老人。经法院判决,该协议违法,应由全部子女共同承担老人赡养义务。
审理查明,原告史某宇育有二子二女,长子史某安、次子史某德、长女史某梅、次女史某凤均已成家立户。原告妻子早年去世,1990年与两个儿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赡养老人由次子史某德负责,原告的吃、穿、住、行以及养老送终等一切后事与长子史某安无关。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随次子史某德生活,原告承包的土地也由次子耕种并受益。近来,因原告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告认为赡养老人不能只是次子史某德一个人的义务,其他子女也应共同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在父子几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的日常生活由次子史某德照料,并由二子二女每年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2400元;原告生病、养老送终费用也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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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0324/4098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