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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涉案车辆救援及停放收费问题
何某通过市长热线来电反映:3月24日,其母亲骑电动三轮车经过中华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东侧100米时,和一电动三轮车相撞,报警后三轮车被拖到位于中原大道东段华伟停车场。3月28日下午,他去提车时,该停车场要收取停车费200元。
市交警支队回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发现,反映情况属实。因市区没有政府统一建设的涉案车辆停车场,均为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停车场进行涉案车辆救援及停放,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到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者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之规定,停车场收取的是车辆施救费用,而不是反映人所说的停车费用。
责任编辑:yjh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0428/4149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