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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法院:执行钱款送到家 法官关怀暖民心
驻马店网讯 (本网记者 徐明 通讯员 王珊 梁曦 )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
经查明:因双方厮打,造成陈某某疾病加重,公民享受健康权,侵害公民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某某应当给予陈某某一定的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高某某做出在十日内补偿陈某某人民币八千元的决定。
陈某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泌阳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判决已生效,但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办案法官长达几个月的努力,终于将8150元(8000元执行款+150元诉讼费)执行成功。
拿到执行款后,办案法官考虑到申请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决定将这8150元亲自送到申请人的手中。于是,几人驱车来到申请人陈某某的家中,把钱送还给她,回到法院已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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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0825/4351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