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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执行措施 规范执行信访
驻马店网讯(本网记者 王耀庭 通讯员 马腾)近日,湖南湘乡人陈新华在汝南县执行局领到执行款87928元,并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赠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一心为民,高效清廉”。当场表示对汝南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十分满意。
这起案件申请执行人年年信访,被执行人处处规避执行,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受理陈新华诉汝南县天中建材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和产品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该院于2006年9月10做出(2006)汝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陈新华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9月1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1.维持汝南法院(2006)汝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撤销该案判决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2.改判天中建材公司赔偿陈新华购买机械设备、生产工具和原料损失10428元、赔偿陈新华可得利益损失40000元。
陈新华依据本院2006汝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民二终第51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10月31日向汝南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在向被执行人天中建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被执行人天中建材公司已人去楼空。被执行人天中建材公司的股东许峰、辛爱红处处规避执行,该案在二审诉讼期间天中建材公司已被注销,查找不到公司财产和投资人,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新华年年信访。
此案执行恢复执行后,该院对这起执行案件组成执行合议庭实施执行,合议结果有两种意见:一是本案执行依据所列被执行人主题错误,应依法再审。二是本案执行中直接变更或追加天中建材公司的股东许峰、辛爱红为被执行人。此案的执行合议庭成员前往湖南两次调查申请执行人陈爱华,又在河南省内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线索。2017年1月20日,汝南法院查找到被执行人辛爱红具体下落并对其采取了拘留司法强时制措施,在该院强制措施及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高压下,辛爱红于2017年2月13日将该案执行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7928全额缴纳。
责任编辑:yss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7/1028/4446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