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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校对住校生不得随意罚款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保险……记者昨日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该省近期下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对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管理办法提出,学校应明确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制订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制订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与培训。同时,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管,严禁不合格床上用品进入学生公寓。

对有特殊疾病不适宜集体居住等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征得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严格教育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学校应将公寓情况、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并进行公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此外,对学生公寓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及服务,需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保险。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

                             (据新华社)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8/0223/4629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