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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审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

 

驻马店网讯(本网记者 王耀庭 通讯员 蒋雷阳)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

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汝南县三桥镇修路时得知该镇余岗村卫生所后面的“刘庄寨遗址”处有铜钱,遂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李某。2017年11月20日下午,两人来到汝南县“刘庄寨遗址”,用金属探测器探测后以用铁锨挖坑的方式盗掘“刘庄寨遗址”探宝,二人先后挖到数枚古钱币和一枚铜箭头。经汝南县文广新局文物专家勘察,两被告人挖掘的“刘庄寨遗址”是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新石器时代古文化遗址。此外二人曾因故意毁坏文物、名胜古迹受到过行政处罚;张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李某在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刘庄寨遗址”,破坏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汝南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结合辩护人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古文化遗址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是无价瑰宝。加强对古文化遗址的保护,不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更是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我们应该尊重自己的文化,保护我们的文物。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8/0418/4709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