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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原文】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活动场所运作的正常、有序,尤其是保证群众的人身安全。

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和场所工作人员的产生、聘用、考核以及考勤、请销假等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人员管理制度对以上人员进行管理。另外,按照宗教习惯,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有的人员临时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包括在重大宗教节日和庆典等活动期间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这些人员也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制度,并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的会计人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制度。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基本的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加强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规范财务收入和支出的程序及手续。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清查、保管、维护等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宗教造像、宗教用品等,其中既有宗教属性的资产如宗教建筑、宗教造像等,也有普通类别的资产,如教职人员居住的房屋、使用的交通工具等。这些资产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果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等,导致场所的管理混乱,不利于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定期维护和盘点,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治安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安全,防止被盗,防范有人利用“会道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活动,防止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保护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活动的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保证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避免妨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安全。

消防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消防安全规程、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检查、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是公众聚集的场所,很多还是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工作尤其重要。

文物保护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场所文物进行保养、修缮、使用、处置的制度。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该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和所有人员都负有保护的职责,应该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和及时修缮等工作,在使用和处置时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防疫制度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环境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其他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建立卫生防疫制度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保证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疾病在信教公民聚集时传播,有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社会管理的很多方面,公安、消防、财政、税务、文物、卫生等部门有权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原文】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关系的规定,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负起对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是宗教活动场所负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有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登记或备案,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登记项目的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等。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性质上属于政府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要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8/0427/4723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