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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构建工作的初探

领导干部谈反洗钱(四)

关于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构建工作的初探

阳光财险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谢中宇

2016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反洗钱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针对反洗钱工作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主动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立法规范具体反洗钱工作的崭新阶段。

随着国际经济互通的深化和扩大,保险业已成为洗钱犯罪高发的领域之一,如何在严格遵守现有法律规范的同时,充分结合国内外经验及自身公司实际,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反洗钱法》落到实处,已成为保险领域乃至金融领域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与保险公司面临的困难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我国《反洗钱法》针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对金融机构及机构负责人“双行政处罚”的原则。如《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行为均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再如第三十二条之处罚规定,对金融机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情况的,处以公司方面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个人方面1万元至50万元不等或免职的行政处分。

但对保险公司方面,首先,其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机构,更要激励约束机构确保相关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作用。其次,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遵循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就共计17种可疑情况进行分析报送,不仅要建立确切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保险公司作为服务行业,如根据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二次访问”或实地调查,无疑会加重客户的不良消费体验,导致客户的反感与不满,严重者可能影响主营业务,甚至带来投诉后果,势必会加重公司的经营成本。

二、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采取的对策

配备反洗钱专职人员。根据同业间的调查,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多为1~2人,区县级分支机构很少配备专职人员,鉴于保险公司人员普遍流动性较大,应该配备反洗钱专职人员,从而提升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

注重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保险公司在制定内控制度时应从机构特征出发,将自身业务特征进行细化。同时,关注反洗钱各成员的履职情况,通过约见高管谈话、非现场监管等措施进行有效督促,以督促保险公司落实相关制度。

强化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受保险机构发展规模、地理位置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结合保险公司逐渐减少的现金结算业务,部分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而反洗钱工作是保险公司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故要强化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

注重反洗钱监控报送的沟通联系。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应该完善反洗钱报送系统,加强和监管机关的沟通并将监控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预防各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

阳光财险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将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8/0521/4756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