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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水坑溺水死亡 一审判赔近10万元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晓庆)9月5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在水坑溺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818元。

2017年4月2日下午,原告贾某的长子小贾(10周岁)跟随其母亲原某在农田里打农药,后小贾跑到附近一处因被告王某建房取土挖的水坑旁玩耍,不慎坠入水坑内溺水身亡。原告之子小贾溺水死亡后,就赔偿事宜,经当地调解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5000元,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追加赔偿。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据有无责任及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本案原告之子小贾坠入被告王某因建房取土挖的水坑内溺水身亡的事实清楚,该水坑距村庄较近,被告王某未在该水坑周围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对小贾的溺亡被告王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小贾随其母亲原某在农田打农药,后小贾跑到附近因被告王某建房取土挖的水坑旁玩耍,不慎坠入水坑内溺水身亡,贾某、原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此,原告对小贾的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被告王某承担责任为30%、原告自身承担责任为70%较为适宜。被告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款应为98818元。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35000元,应从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故被告王某应实际再赔偿原告63818元。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8/0907/4935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