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保险之窗行业要闻 给付性保险与补偿性保险的区别
给付性保险与补偿性保险的区别
陈女士的孩子因患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费用3568元,治疗结束后在医院窗口办理了新农合报销,新农合支付了1964.20元补偿金,患者支付1603.80元。陈女士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学生保险理赔。客服人员受理了案件申请,并按学生保险条款为陈女士办理了理赔手续,最后确定赔付937.62元,两项合计获得2901.82元补偿,患者个人承担了666.18元。陈女士对此表示疑问,她说:“我买了两份保险,就应该获得两份补偿,保险公司至少也要按照新农合的补偿标准,赔付保险金1964.20元。否则,我就没有必要购买学生保险。”
买多份保险就要获得多份保障,否则就没有必要花这个冤枉钱,这是很多买保险人的看法。陈女士就认这个理,还与客服人员发生了争执。打开陈女士的心结,就应该让她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属性,就是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它们的差别究竟在哪里?
一般来说,保险分为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所谓给付性保险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赔偿的保险金可以累加。但补偿性保险就不一样了,补偿性保险是指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不管被保险人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金额都不能超过其经济损失。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所以,被保险人如果通过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或其他保险公司报销医药费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而且赔付的金额不能高于医疗费用。经过一番解释,陈女士接受了公司给予的赔款,也理解了学生保险是新农合必要的补充保险,能获得900多元的赔款,也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保协宣)
责任编辑:yss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8/1024/4999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