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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一男子 因诈骗被判刑

□全媒体记者倪迎娟通讯员王珊 

本报讯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及芙蓉王香烟两条。

据了解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是检察院科长、武装部副主任、消防队会计、卫生局领导等,骗取他人信任后,以给他人安排工作、帮子女当兵、办理土地使用证等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9600元及香烟等。

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帮他人安排工作、入伍、入党、办理土地证等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并退赔部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但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3月25日因盗窃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9/0328/5220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