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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释义(四)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责公路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这里讲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现阶段即交通运输部。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责,属于国务院的职权。按照本法和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作为《公路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路法》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的管理、监督;(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国公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3)组织编制国道规划,并监督实施;(4)对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公路建设、养护方面的行业技术标准和统一规范,并监督实施;(5)制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6)管理有关公路规费稽征工作;(7)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工作;(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其他公路管理工作。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的规定。这里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厅、局(但对上海、天津而言,则是指两市的市政工程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厅、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对《公路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乡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管理责任的规定。乡级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应在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通过组织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等形式,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四、本条第四款是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部分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

我国公路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全国各地几乎都设有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作为独立事业单位的公路管理机构,即各地交通运输厅、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局、处、所、段等。这些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工作的第一线直接从事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但由于这些公路管理机构均为事业单位,不是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要行使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依照本款和本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行使有关公路保护的行政管理(路政管理)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及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行政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公路“三乱”行为指没有法律依据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和乱罚款的行为及禁止在公路上非法强行拦截车辆的规定。

一、公路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保障公路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拦截车辆的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的畅通,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车主的负担,必须坚决禁止。在一段时期内,一些地方的公路“三乱”行为十分严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不满。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公路“三乱”的问题非常重视,先后多次发文,对禁止公路“三乱”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专门成立了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制止公路“三乱”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检查、处理公路“三乱”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整顿,公路“三乱”行为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一些省份已在国道、省道上基本消灭了公路“三乱”。但是,在一些地方,公路“三乱”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在公路立法中,对禁止公路“三乱”和非法拦截车辆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公路“三乱”和非法拦截车辆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二、本条规定的禁止“三乱”行为的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各行政等级的公路和各技术等级的公路,也包括现有的等外公路。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里讲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本条所说的“任何单位”,既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等国家机关。而由政府部门实施的公路“三乱”行为,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从实践中看,有些基层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为当地或小团体的利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强行拦截车辆,是造成公路“三乱”重要原因。本条所说的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是指违反法律或国务院的规定,或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授权制定的行政规章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公路上设立阻挡车辆正常通行的站卡、以各种名义向过往车辆收取费用、对过往车辆罚款和以停车检查等名义拦截车辆的行为。这里讲的拦截车辆,是指以强迫方式阻止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

三、本法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

1.在公路上设立站、卡的规定。关于可以在公路上设立站、卡的主体的范围,依照本法第六章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收费公路范围内,经依法批准,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在收费公路上设置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收费站。此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三个部门和收费公路的经营企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其他站、卡,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或者收费。关于在公路上设立站、卡的审批,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规定,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林业部备案。

2.在公路上向车辆收费的规定。本法对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只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经依法批准,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公路;(2)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有偿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3)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第五十九条)。关于收费公路应当达到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交通运输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于199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中提出,封闭(包括部分封闭)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地区长度超过40公里或在山岭重丘地区长度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及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200米)、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等符合规定收费公路范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除了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公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其他公路上向车辆收费。

3.对公路上的车辆罚款的规定。主要指本法关于罚款处罚的规定和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中关于在公路上罚款的规定。除此之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9/0708/5366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