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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将于8月26日结束。

据悉,本次会议议程涉及多项重要的国计民生内容。其中,将审议多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一部涉及公职人员的新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也将在这次会议上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

这些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议题,将为公众所关注。

民法典立法拟进一步明确人格权范围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范围。

此前,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并将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一条。

此外,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还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草案三审稿采纳各方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从事此类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据了解,在同时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对草案二审稿中“自甘风险”等规定作出如下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假药”?“劣药”?药品违法行为将明确界定

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专家表示,科学地界定假药、劣药,并实施科学监管是法律修订的重要议题,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益和行业声誉关系重大。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说,对假药、劣药概念加以界定和厘清,使得假药、劣药概念更为契合事物本质,相对更容易认定,更符合执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全楼买单”规定有望调整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拟明确禁止在宾馆安装摄像头偷拍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明确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本版均据新华社)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9/0823/5432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