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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煤区”的划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驻马店市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煤区(含洁净型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四个区,即驿城区(除老河乡、沙河店乡、板桥镇可以使用洁净型煤外),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全境为禁煤区。禁煤区内除工业生产用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

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煤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煤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煤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煤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

三、广大市民要积极行动,配合禁煤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0日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9/0912/5467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