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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释义(九)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公路建设中应当实行的三种制度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简称“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含义是指由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投资责任的约束机制,在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八项具体职权:

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3.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是指为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布的条件,挑选承担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科学试验或勘察、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它是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及商品竞争规律来管理工程建设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1996年7月2日交通运输部又颁布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其中专设一章,对招投标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因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为条件,选择承担公路建设有关任务的单位。

三、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合同、勘察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管理、检查、督促的一种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程的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完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交通运输部于1992年5月16日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在该办法中,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此外,《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还对监理组织、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质量控制、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政府监督和纠纷处理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释义】

本条是对公路建设单位以及承担公路建设项目有关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一、公路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时,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且被选择的上述单位应当具有相当的资格。

公路建设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这些特点要求公路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时,应当选择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具有与该项工程相应级别的单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建设质量差、返修率高、工程设计不合理等造成的巨大浪费,从而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二、公路建设单位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

1.公路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2.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及造价管理规定以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必须按时到位;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

3.公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当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9/1206/5596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