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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下文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金霞)近日,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学校要落实网上教学相关规定,扎实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确保2020年春季学期教学计划完成。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于学期末据实结算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疫情而影响学业。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乱收费问題,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市公开通报。
责任编辑:刘银霞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0/0610/5943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