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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企业资金负担减轻了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邓思婕)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日前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为城市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办法》指出,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既有已入住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是应尽义务。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将缴纳城市配套费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信、城市管理、产权登记、审计和专业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建筑项目征收标准为:90元/㎡,其中,市政府统筹45元/㎡,供水、供气、供热每项各15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项目包含: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2.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中职、特殊教育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城市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
符合以下情形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一)已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规划面积的;
(二)依法确认保留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
(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缴费人可向征收机构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退还已缴纳的城市配套费:
(一)建设项目已缴纳城市配套费,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
(二)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责任编辑:徐明霞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0/0814/6049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