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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交警曝光一批醉驾案例
驻马店网讯(记者 周涛 通讯员 张文明)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各类交通违法,预防各类交通事故,平舆交警持续严整严治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近期查获的醉驾名单进行公开曝光,以警醒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2021年05月24日13时06分许,王某启驾驶无号牌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新淅线33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9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48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王某启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64mg/100ml。
2021年05月14日22时许,朱某林饮酒后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沿平舆县陈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蕃路与永乐大道交叉路口北10米附近,撞到前方一个在机动车道的行人推着垃圾车的马某赏,致使马某赏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987号检验报告:朱某林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7.10mg/100ml。经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海立鉴字【2021】车鉴字第0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朱某林驾驶的低速电动四轮车的属性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
2021年5月19日16时45分许,王某驾驶豫QUB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万金店镇万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万金店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11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98mg/100ml。
2021年05月30日21时15分许,倪某恒驾驶豫Q077**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单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单黑路6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71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倪某恒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84mg/100ml。
2021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黄某女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平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8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70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黄某女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25mg/100ml。
2021年6月2日13时35分许,周某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平舆县西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5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84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79mg/100ml。
2021年06月02日13时15分许,范某军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新淅线3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1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85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范某军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6.69mg/100ml。
2021年06月02日14时55分许,杨某林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平舆县玉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玉万路3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86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杨某林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04mg/100ml。
2021年6月4日13时30分许,李某峰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新淅线33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1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98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李某峰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61mg/100ml。
2021年6月5日13时34分许,王某广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平舆县东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102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王某广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0.54mg/100ml。
2021年06月04日19时36分许,赵某喜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平舆县辛店乡两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两常路1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1099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赵某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30mg/100ml。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责任编辑:付琳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1/0610/6510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