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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的相关规定  

近些年,“我扫你,还是你扫我”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支付习惯。为图方便,个别商家出现了歧视、排斥使用现金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歧视、排斥使用现金等情况,国务院统一部署,央行全面开展拒收现金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在此,邮储银行驻马店市分行和您共同学习关于拒收现金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二是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和无人销售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消费者如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咨询热线电话等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邮储银行驻马店市分行提供)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1/0914/6639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