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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益诉讼制度 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 刘四超

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未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进行具体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是与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两高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提起诉讼主体也应为基层检察院,但如果这样的话,不同类别的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环节的结构上就失衡了。

2021年 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住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该规定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管辖交给基层检察院,而起诉权仍继续由与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市一级检察院行使。该制度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诉前程序办理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一致,管辖级别不对应,势必会影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民 事公益诉讼规模小。2018年1月~12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76件,占比76.7%;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87件,占比18.18%;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65件,占比5.11%。河南省2019年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79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8件,占比88.27%;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件,占比6.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占比5.59%。

公共利益得不到全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须诉前公告30日,但刑事检察的办案有其严格的期限,县级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介入后,大量速裁案件、期限较短案件,均因起诉到法院,不能及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

更新办案理念。目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短板和弱项,从根本上说还是办案理念的问题。公益诉讼部门要提高站位,更新办案理念,把公益保护和民事诉讼的特点相结合,使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获得发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要取得突破,就要从案件上下功夫,当前在案件证明标准上与审判机关的认识还不统一,尤其是检察人员还存在以刑事诉讼标准替代民事诉讼标准的情况,自我拔高证据标准,导致败诉风险。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转变办案理念,强化证据意识,争取诉好每一起案件,把公共利益保护的职责落到实处。

完善管辖制度。实践中,县级基层检察院无法提起诉讼,只能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发力,对于发现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积极性不高。因此,如能通过立法赋予县级基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的资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积极沟通协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谨慎对待。市一级检察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针对一般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通过批量指定管辖的方式或者会签指定管辖文件的方式,将案件指定到县级基层检察院提起诉讼,这样能够让公共利益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县级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也应当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及时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步达成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审判的共识,不断为公共利益保护贡献检察智慧。

(作者单位: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1/1022/6686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