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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 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

收缴假币小知识

一、哪些机构可以收缴假币?哪些机构可以鉴定货币真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凡是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机构可以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二、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应如何处理?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三、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应如何处理?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四、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5.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500元(含)以上的,要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0元(含)以上的,要在当天通报公安机关。

6.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蔡农商银行提供)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兑换标准如下: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5.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严禁相互推诿、拒绝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对于客户持有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应告知其到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

(确山农商银行提供)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1/1025/6688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