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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兑换标准如下: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5.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严禁相互推诿、拒绝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对于客户持有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应告知其到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 

(确山农商银行提供)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1/1025/6688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