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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驻马店网讯(记者 刘金霞)继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之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一个崭新的安置模式——房票安置来了。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实施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
《通知》指出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订。
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房票使用最长不超过18个月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选择房票安置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
《通知》中明确规定,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通知》中还明确指出,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非近亲属不得赠与使用。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责任编辑:付琳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2/0902/7203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