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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陈昱龙 梁云琪 魏恒)2022年9月7日、8日,由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保民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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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上蔡县境内内陆水域禁渔期。经审查,被告人肖某、肖某飞于今年5月12日在县芦沟河域内使用电瓶设备,采用电击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被告人吴某某、岳某某于6月14日在洪河洙湖镇境内段使用电瓶设备,采用电击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4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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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对4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外,该院还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王保民检察长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出被告人应就造成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请法院裁定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肖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应在涉案水域内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其损害量4681.6元的中上层净水鱼类,吴某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应在涉案水域内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其损害量16196.4元的中上层净水鱼类,放养种类为花鲢、白鲢,放养比例为1:1,规格为每尾体长不小于100mm。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上蔡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这是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保护渔业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中两例。近年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将依法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达到办案的最佳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通过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双重职能,以检察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下一步,该院还将继续监督被告人在2022年年底前对涉案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并在周边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检察官说法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还会导致捕捞水域鱼类基因突变、性腺破坏,严重影响鱼类繁殖。同时,电捕鱼对河流中无脊椎动物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使鱼类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人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和受益者,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2/0912/7217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