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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猎人尝野味? 小心犯法进班房

通讯员 时旋旋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维护着自然生态平衡,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有些人不学法守法,仍抱有捕猎、贩卖野生动物尝鲜、牟利的心理,结果触犯了刑法身陷囹圄。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几位现代“猎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例内容

2022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桂某某、丁某某在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范胡村徐大塘庄西头,准备摩托车、跑狗、矿灯等工具,准备抓几只野鸡、野兔下酒尝尝鲜,后被巡逻民警查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非法狩猎罪对范某某、桂某某、丁某某提起公诉。经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桂某某、丁某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猎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法院判令三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长远利益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只要违反狩猎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狩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就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野生动物、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0719/7628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