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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夫妻离异房产引纠葛 法官依法判决止纷争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安坤)婚恋期的男女面临高额的房价,大部分家庭都会选择贷款买房,以减轻经济压力,但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房贷还未偿还完毕,房屋应当怎样分割,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呢?近期,泌阳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经两级法院释法明理,被告最终如数支付房屋补偿款。
原告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孟某离婚,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孩子抚养权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有异议。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834447元,购房时支付首付款167447元,贷款667000元,每月还款3210元,目前共计还款285690元。被告孟某主张房屋所有权,陈某没有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孟某应当向陈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两位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现价值1150000元均认同,但对补偿款数额持不同意见。
承办法官根据房屋增值率,计算出房屋增值额和共同还贷部分,由此得出补偿数额。即房屋增值率1.38(1150000元÷834447元≈1.38),房屋已偿还本金和利息增值额394252.2元(285690元×1.38=394252.2元),案涉房屋可分配价值额561699.2元(394252.2元+167 447元),被告孟某应补偿数额为280849.6元(561699.2元÷2)。被告对该赔偿数额不服,提出上诉,后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被告最终如数支付了房屋补偿款。
法官普法(泌水法庭庭长 朱光):
房屋权属和分割是民生问题,直接体现老百姓切身利益,公平公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既能化解离异夫妻因财产分割引起的矛盾,又能减少在后续婚生子女抚养和照顾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在孩子财产利益上,对孩子也是一种保护,下面就是两种常见房产分割公式。
1.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息)×房屋升值率(房屋现在价值÷房屋购买价值)÷2;
2.婚后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还贷
房屋补偿款=首付款÷2+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息)×房屋升值率(房屋现在价值÷房屋购买价值)÷2。
责任编辑:陈司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0726/7636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