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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放弃共同财产 逃避执行入牢监 泌阳法院这个判决快人心
驻马店网讯(记者 陈司 通讯员 党书明)我“没有钱”,我“离婚了”,我“没有房”┉┉ 近日,被告人王某因欠债后抗拒法院执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17年4月,王某借曹某50万钱款不还,曹某将王某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曹某和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2019年2月3日,王某因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2019年2月,王某之妻关某将王某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诉求离婚。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王某自愿放弃分割婚后财产,王某所欠债务自己偿还。之后,关某便将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曹某将王某、关某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王、关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和关某离婚过程中,自愿放弃分割财产,使用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造成王某无力偿还曹某欠款的能力,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遂作出撤销王某、关某离婚调解书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被告人王某未报告财产状况,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执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泌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另据了解,法院撤销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后,曹某之子收到了关某支付王某的房屋财产价值23万元,该款抵曹某申请王某的执行款。
法官普法: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被执行人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存有侥幸心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反而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维护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以身试法者必将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陈司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0727/7637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