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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不成起冲突 法庭调解把事了

通讯员 张小云

上蔡县人民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诉讼纠纷化解在基层,努力做到“矛盾不扩大、纠纷不上交”。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卧龙法庭在审理曹某诉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高某因索要工资与原告曹某发生冲突,高某对曹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曹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后住院治疗曹某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被告高某拒不支付原告医疗费。协商无果后,曹某遂将李某诉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

法庭调解

得知被告高某系讨薪农民工,为保护弱势群体、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蔡县人民法院卧龙法庭承办法官史瑶高度重视,在调解过程中,史瑶法官秉持“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防止一案结多案生。一方面努力安抚被告情绪,耐心倾听原告诉说案件发生经过,对其遭遇表示理解;另一方面向被告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待原、被告双方情绪稳定后,史瑶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坐在一起协商,最终高某同意赔偿曹某医药费3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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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卧龙法庭庭长 史瑶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但是一定要控制好情绪,保持理性、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上蔡县人民法院卧龙法庭坚持了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的宗旨,积极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调解服务,把矛盾化解在“家门口”。这不仅有效降低了司法压力,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需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0811/7656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