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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欺骗感情 侵害人格赔偿损害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12月初通过某婚恋平台相识,王某某在该婚恋平台上登记的基本信息显示为“从未结婚,期望两年内结婚”,双方于 2022 年 5 月份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谢某某在此过程中怀孕并因王某某刺激导致流产,同居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婚史,并非单身且还有一个婚生女,被告存在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并被诊断为存有重度的抑郁症状、存有极重度的焦虑症状、存有躁狂症状、存有重度的强迫症状。病情稳定后,谢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名誉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注册婚恋平台,登记个人基本信息为:“期望两年内结婚 从未结婚”,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其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被告认可其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交往并同居。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对原告的身体、名誉等方面造成实际的损害,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其书面致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判令王某某向谢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谢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等损失。
法官提醒
杨献伟 上蔡县人民法院西洪法庭庭长
本案系人格权纠纷,被告王某某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谢某某交往同居并致谢某某怀孕流产,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进行错误处分,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对原告的身体、名誉等方面造成实际的损害。故原告请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于法有据。法官提醒,女性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应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
责任编辑:代廷伟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0926/7709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