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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回应缺乏起码的责任心
石新宇
据报道,3年前,周口市项城市居民胡女士的丈夫因车祸去世后留给她10万元钱,她将钱存入工行项城支行时,被工作人员(事后得知名叫黄某杰)转走买成了理财产品。近日,她去取钱时发现钱已经不翼而飞。工行项城支行回应称此事系黄某杰个人行为,不属于银行行为。
多年来一直有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单位有了好人好事,接受记者采访的领导一般都是正职,如果有了不好的人和事,接受记者采访的领导基本上都是副职。最近几年又有一个新现象,就是单位里出现了奇葩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甚至是法律的人和事,单位的回应往往是当事人系临时工、聘用人员,确实不是临时工、聘用人员的,也会强调当事人没有编制,确实有编制的,则会强调当事人系企业编制或事业编制,反正就是千方百计强调当事人不是正牌工作人员。似乎干坏事的都不是正牌工作人员,似乎这么一说就与单位无关了。如今工行项城支行出了这档子事,黄某杰没有否认她“帮助”胡女士完成存款操作的事实,但项城支行的回应仍然是“此事系黄某杰个人行为,不属于银行行为”。这样的行为实在让人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胡女士是工行项城支行的储户,黄某杰是为胡女士办理存款手续的工行项城支行的工作人员,办理的地点支行营业厅,办理的时间是营业时间,黄某杰的行为怎么就成了个人行为而不属于银行行为了呢?请问如果黄某杰没有将胡女士的存款变为理财产品,她的行为属于不属于银行行为呢?估计银行方面和社会公众都会说属于银行行为,那这岂不是说,凡是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行为都是工作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就是个人行为。那么再请问,你这家银行有没有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肯定有吧。你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是约束工作人员言行的,肯定对吧。但按你们回应媒体的解释,显然是说黄某杰的行为不属于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约束的范围,那么请问你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约束的是什么行为呢?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行为,怎么就不是工作行为?黄某杰的行为够雷人,工行项城支行的回应更加雷人,这家银行是不是有雷人的爱好?工作上出了问题当然不好,但不能正确面对问题更不好,与其急不可待地撇清关系,不如诚恳地承认工作上有漏洞有缺失并采取措施避免问题再次出现。推卸责任就是不负责任。这样的回应,连起码的责任心都没有,是极不负责任的。
责任编辑:杨姗姗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1017/7730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