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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必须被尊重

石新宇

经常关注媒体的人大都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人员失踪、员工自杀之类的极有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后,涉事单位就迅速封闭消息。记者采访吃“闭门羹”,打电话没人接,发短信没人回,好容易联系上一个人,又说不知情、领导不在。最近,某地小学发生年轻女教师跳楼自尽事件,家属被拒绝进入校园。家属向媒体反映情况后,女教师在工作群里的微信更是被删除,导致家属更难了解真相。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本只能自认倒霉的事情,现在有了说理的地方。比如因为道路上的窨井没有盖子导致行人受伤,在以前找谁索赔?谁会给赔偿?现在一纸诉状就可以把城管部门请上法庭,法庭的判决往往是城管部门负有责任,社会舆论也倾向于不能白白受伤。最近,广州的一名女士因为在小区车库内被地面裸露的螺丝钉绊倒受伤而得到小区物业和一名养狗人的数万元赔偿,原因在于螺丝钉本身是固定在隔离栏的,隔离栏被狗撞倒导致螺丝钉裸露,狗主人和小区物业均未采取措施,法院认为他们都有责任。瞧,这些事情在过去,受伤害的一方自认倒霉还能有什么法子?如此之大的变化,说明法治在健全、人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在增强。  

笔者在这里只是举了一类例子,事实上其他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那么知情权呢?发生了极有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后,公众和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呢?是不是也应该被重视、被尊重、被保护?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不可否认,这种权利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被人为忽视、人为侵犯的现象。比如女教师自杀一事,原因到底是什么?自杀前有什么样的异常表现?这是公众迫切希望了解的,也是家属迫切希望了解的,学校有责任、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怎么能以拒之门外的冷漠态度对待媒体和死者家属呢?学校在女教师自杀这件事上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相关部门自然会给出公正的评判,学校遮遮掩掩的消极做法,给人以欲盖弥彰的感觉,只能让事件扑朔迷离、引发舆论更加关注。

知情权,和劳动权、人身权一样,是公众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信息传播空前发达的今天,人为侵犯知情权,会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也是对公众的极大不尊重,必须予以谴责,甚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以前只能自认倒霉的事情,现在已经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权了,为什么对于人为侵犯知情权的行为,相关人员只能忍受、司法机关也漠然视之呢?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1103/7751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