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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交通违法整治岂能挥动警棍
石新宇
近日,网传视频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一名警务人员使用警棍击打一名正在行驶的电动车驾驶员,致使驾驶员瞬间摔倒在地受伤。据目击者反映,受伤的驾驶员已经50多岁,是搞装修的。视频发布后,当地警方回应,警务人员在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受伤的驾驶员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车并逃避检查。事发后,驾驶员被送医治疗,涉事警务人员已经被停止执行公务。
交通违法整治,目的是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交通警察的正常工作。全国各地都经常开展类似的交通违法整治,说明这项工作很有必要。违法整治本身是倡导法治精神的,法治精神必须用合法的文明的行为来践行,使用警棍击打有违法嫌疑的驾驶员,根本不符合法治精神。
也许这名警务人员多次遇到闯岗逃避检查的情况,因此情绪激动,对这名驾驶员实施了击打行为。当然也许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无论什么原因,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这名警务人员的行为是错误的。驾驶员正在行驶中遭遇击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警务人员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的话,根本就不适合执法。这样的执法,无疑是用错误的行为来制止错误的行为,结果必然还是错误的。
曾有一名女司机在陕西的高速公路上故意别车,致使被别车内的儿童吓得大哭。被别车的男司机在收费站追上女司机后,将她拉出车外暴打一顿。很多网友留言该打,但男司机事后还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因为无论女司机的行为如何不合适,他都没有权对她进行暴打。同样的道理,无论闯岗逃避检查的驾驶员有多大的错,警务人员都没有权以击打的方式来制止其错误,毕竟当时驾驶员的错误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目前的报道看,被击打的驾驶员没有生命危险,假如他因为击打被摔死了呢?
警察制止打架斗殴等暴乱局面时,可以使用警棍,正常的交通违法整治,怎么能挥动警棍呢?这是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这是特权思想在作怪。这样的行为,必须被谴责。当事的警务人员,不能被停止执行职务了事,必须被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编辑:杨姗姗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3/1201/7785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