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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利用“人脸识别”诈骗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海洋 亚影)李某某利用人工智能软件人脸动态识别,通过解封账号、验证App实名认证从中获利。日前,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某被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是为了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向上家提供多张银行卡,配合上家通过人脸识别,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取现。2023年1月12日,受害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网上刷单被诈骗。案发后,查明李某某涉及电信诈骗案件8起,多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144808元,转入李某某银行卡后被转移或提现。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被骗的其中一笔涉案的3860元被公安机关冻结。2023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昆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捕归案。
李某某向承办检察官陈述:“在对方转移诈骗钱款的过程中,我共扫了3次人脸进行验证。除了让对方拿着我的银行卡到ATM机取钱,我还亲自用自己的卡到ATM机帮助对方取钱。”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身份证、手机、支付密码等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并以刷脸取现等方式为他人提供帮助,转移诈骗资金1448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后,遂依法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牛云强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4/0626/7972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