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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法院:“抖音”不可随便发 侵犯名誉需担责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时旋旋)近年来,随着抖音、快手、朋友圈等短视频移动社交平台的快速兴起,人们只要有一部手机,就能当起“自媒体”。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移动网络空间中,也得谨言慎行。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金铺法庭审理了一起在抖音上发布不实视频、损害名誉权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在汝南县从事某品牌农机销售与维修生意,被告王某为农机手。2024年夏收农忙季节。被告驾驶收割机来到原告门店,在经过原告技术人员检查后,告知需要更换履带。在等待期间,店内又来了另一位女士也要维修农机,两人对维修的先后顺序发生口角,几番争论后,演变为多人殴打事件。后属地派出所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王某出于泄愤心态,便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称在原告修车门店被打,原告存有售后黑幕等。引发大量网友浏览以及评论,累计浏览量高达30w,评论将近500条,点赞将近3000个。由于正值夏收时节,被告的发包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门店收益带来了负面影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道歉并删除相关抖音视频,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

汝南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原、被告争议进行核实,通过实地调查与走访及去属地派出所调取材料等形式,认定被告王某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侵权。为了最大限度减轻不实信息对原告名誉权的伤害,防止事态扩大。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双方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向被告王某说明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影响较大,影响到了原告公司的社会评价,对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王某在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表示自己是一时情绪激动而发布了不实信息,当场删除曾发布的不实信息视频,并当场编辑了一条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视频并发布,被告王某表示以后在互联网上,也会遵纪守法。被告的行为取得了原告的谅解,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法官提醒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贬损,若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其进行侮辱、贬损等,被不特定第三人所获悉,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在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今“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使得人人举起手机就能当起“自媒体”,每个人都有麦克风,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将日常生活分享到短视频平台。网络世界虽为虚拟,但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谨言慎行,发布的视频信息、图文内容等,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实事求是地记录生活。若因一时泄愤,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随意发布不实信息,对公民、单位、其他组织等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4/0926/8043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