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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主立法故事

刘飞

2021年7月,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了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汇集民意“纳贤言”,开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意直通车”,推动了立法高质量发展。

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昔日“高大上”的立法,如今我也能参与其中,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关注度较高的法律。为倾听民意,提高立法质量,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向驻马店市监委发函,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修改意见。  

经过认真研究,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最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采纳2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规定,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我提出将“或”改为“和”,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履行通知的对象更广,让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均受益,有利于维护人权。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案》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表述如下: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我提出修改建议:案件事实与证据,不是一个概念,在事实证据中间加顿号或者加一个“和”字,这意味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不仅要审理案件事实,更要审核证据,有助于保障案件质量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先后累计采纳我提出的10条修改建议。以前,“全过程人民民主”仿佛距离自己遥远,如今,我切实体会到真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今后,我将会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立法工作,为高质量立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让为民立法更有温度,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良法善治的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作者单位:驻马店市纪委监委 )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5/0123/8133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