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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司法局盘古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 赡养纠纷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韩 明)今年4月的一天,泌阳县盘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李某的调解申请,要求调解其与子女间的家庭赡养纠纷。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实地走访调查。经调查,李某,现年78岁,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均为农民,收入不高。李某因年事已高,提出李某甲、李某乙每人一月轮流照料自己,且生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要求。李某甲则表示,李某常年居住在自己家中,日常生活开销均由自己负担,但父亲却处处偏袒李某乙,只愿意帮助李某乙家干农活。李某甲对李某很是失望,认为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父亲的回应,现不再愿意照看李某。李某乙表示,李某每次生病都是由自己负责,李某甲从来不管不问,李某帮自己家干农活无可厚非,但由于自己也上了年纪,日常生活同样需要子女照顾,故不能完全履行对李某的轮值照料。
眼见双方情绪激动,险些上手,调解员赶紧安抚双方当事人,帮助其平复情绪,告知其可以帮助他们合法合理地解决矛盾。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向李某甲、李某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结合本案,调解员表示,赡养李某是李某甲、李某乙应尽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从情理出发,引导李某甲、李某乙认识到父母抚养子女的艰辛,以及作为子女应该多陪伴老人,避免日后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经过调解员有理有据地分析后,双方均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同意李某的赡养诉求,并表示今后将为父母尽孝。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李某甲、李某乙每人照看李某一个月;若李某因病住院,由陈某甲、陈某乙轮流陪护,并共同分担医药费。
家庭纠纷大多是涉及赡养、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调委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关键是要全面了解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找到矛盾争议点,更有“温度”地化解纠纷。
责任编辑:徐小防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5/0506/8204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