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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听证会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7月8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听证会,对是否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赵某某、吴某某行政处罚进行公开听证。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颖主持听证会,公安机关代表、当事人、听证员参加听证。

2025年3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看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装蘑菇筐里2600元现金,遂向吴某某提议将2600元盗走。吴某某走到蘑菇筐前,用旁边塑料袋把钱盖住,赵某某将2600元现金盗走并离开超市。随后,吴某某离开超市并开车接着赵某某一起离开现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吴某某退还张某某2600元,均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3月22日,赵某某与吴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于5月20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赵某某、吴某某案件由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作不起诉决定后,作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交该院第四检察部办理。第四检察部就后续行政处罚争议召开听证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次听证会问题及争议的焦点,是否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基本情况和听证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听证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公安机关代表、案件当事人从被不起诉人初犯、情节轻微、临时起意,以及被不起诉人坦白、认罪认罚、账款追回、受害人谅解等焦点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听证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各自发表了听证意见。

经过评议,3名听证员一致认为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处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指引,参考听证员相关意见,不再建议对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5/0709/8255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