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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治以案说法 循环贷款,担保人还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吗?

循环贷款,担保人还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吗?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张某甲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元,额度使用期为自额度生效日起算24个月。张某乙出具贷款业务担保函,承诺自愿为张某甲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23年3月8日,张某甲申请支用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张某甲于2024年3月11日将上述借款本息一次性清偿完毕。2024年3月11日,张某甲再次申请支用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后因张某甲未按时偿还借款,银行诉至本院。庭审中,张某乙辩称其担保的是张某甲第一次支用的500,000元贷款,该笔贷款已偿还,其对张某甲第二次支用的500,000元贷款不知情,不应对案涉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乙自愿为张某甲在原告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某乙辩称其担保的是张某甲第一次支用的500,000元贷款,该笔贷款已偿还,其对张某甲第二次支用500,000元贷款不知情,不应对案涉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张某乙是为张某甲贷款合同项下的500,000元授信额度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案涉借款合同为循环贷款合同,张某乙出具的“担保承诺函”明确约定其为张某甲提供的是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故其担保的是贷款全程。张某甲在额度期限内结清了500,000元借款后又在借款额度内循环使用500,000元借款,仍是基于案涉《最高额借款合同》支用的借款。该笔借款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未加重张某乙的保证责任,故张某乙仍应对张某甲于2024年3月11日支用的5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后,张某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额借款合同又称循环借款合同或额度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如银行)与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就借款人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借款,在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限额内,提供资金的合同。其核心特点是一次签约,可多次提款,在约定的最高借款金额内,可循环使用。最高额保证覆盖整个授信期间,其锁定的是担保期限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而非单笔借款,单笔借款的偿还并不意味着担保终止。担保是重大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避免陷入财务和法律的泥潭。

(西平县人民法院 孙莉芳)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5/0822/8285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