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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一起“对账单”纠纷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军)近日,在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因一份对账单争执不下。原来,被告周某曾多次在原告郭某处购买塑料袋,原告依据被告签名的“对账单”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7839元,被告则辩称:“我们双方做生意是好多年前了,十几年间都是原告郭某记账,我只认记账本,这张对账单没具体时间,我不认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双方争议的对账单,围绕对账单内容,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就货款进行调解,原告、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通过对账单及双方的陈述能够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塑料袋,根据原告举证的对账单,能够认定其已向被告交付货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进行疏导,以双方有长期互利互惠合作关系的事实为切入点,针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相关法律问题解读,引导其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被告不给付货款不仅会丢掉诚信,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引导,双方消除了分歧,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场履行货款,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5/0825/8286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