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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驻马店网讯(记者 代廷伟 通讯员 苑林林)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将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因房屋权益分割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判决。

被告男方于2017年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2018年5月和原告女方登记结婚,于2019年1月协商登记离婚,期间原告两次终止妊娠。2021年7月,被告还清房屋按揭贷款,并答应原告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原告姓名。2021年8月,原、被告办理复婚登记,2021年9月二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登记为二人共有,其中男方占房屋份额70%,女方占房屋份额30%。2022年10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其离婚诉求后,二人一直分居,原告又于2025年起诉离婚。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80万元,女方坚持要求分割30%房屋权益,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在复婚第二年便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较短,被告亦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给予原告房屋份额的初衷系维系稳定和谐的婚姻关系,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分割房屋权益时应平衡双方利益。双方均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故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结合被告给予原告房屋份额的目的、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等情况,故判决被告按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15%补偿原告,即12万元。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5/0922/8308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