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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式”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通讯员 王煜良

    “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构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侵权责任。不以“物理接触”为前提。只要驾驶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危险,就构成犯罪,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3日17时许,李某某驾驶豫QXXX号小型轿车沿新蔡县余店镇至砖店镇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砖店镇某公路处时,超越前方同方向谷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豫QDFXXX号小型新能源轿车载着李某荣时发生非接触式交通事故,致李某荣受伤,后李某荣抢救无效死亡;豫QXXX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李某荣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某与谷某某机动车发生非接触式交通事故,谷某某无驾驶证操作不当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对李某某的侵权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无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某驾驶豫QXXX号小型轿车从谷某某驾驶的豫QDXXX号小型新能源轿车左侧超车,超车后李某某变道行驶至行车道过程中发生的非接触式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变道过程的时间、地点相同,客观上对谷某某驾驶的豫QDXXX号小型新能源轿车造成了危险。谷某某驾驶的豫QDXXX号小型新能源轿车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谷某某驾驶的豫QDXXX号小型新能源轿车的载客李某荣与李某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谷某某无证驾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某、谷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及三者险限额内按50%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5/1208/8361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