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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珂楠)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往往牵扯多方利益,影响企业经营与施工方权益。近年来,新蔡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建工案件办理,树牢穿透式审判工作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最大程度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胡某某、苗某某系钢结构厂房施工从业者,2020年,被告河南某机床公司因建设6#钢结构厂房,与二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加盖青岛某钢构有限公司印章,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量、工程价款及质量要求。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全程负责现场管理与施工,按期保质完成全部工程,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二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均拖延推诿,双方协商无果。2026年初,二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余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承办法官钟俊阅卷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双方矛盾尖锐:二原告急于收回工程款弥补投入、缓解资金压力;被告则称企业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且对合同中青岛某钢构有限公司的印章问题心存顾虑,担心引发二次纠纷。

考虑到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单纯判决可能延长纠纷周期、加剧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钟俊决定启动调解程序,秉持“情理兼顾、法理相融”原则,分步推进调解工作。调解初期,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倾听二原告诉求,了解其施工投入及资金困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理性看待工程款数额和依法进行诉讼主张;另一方面,向被告明确支付工程款是其法定义务,同时考量其经营困难,协商分期支付的可行性。

在双方情绪平复、态度缓和后,承办法官组织“面对面”调解,聚焦核心争议逐一破解:双方协商确定被告支付工程款50余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求;考虑被告资金周转能力,双方约定分期支付。经多轮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款项支付时间、金额、履行方式及逾期后果、案件费用承担。该纠纷从立案到达成协议仅用十余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每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背后,都牵扯着施工方的生计、企业的发展,承载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本案的调解,是承办法官坚守司法初心、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基层司法工作者用耐心与责任化解矛盾的生动缩影。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26/0330/843410.shtml